1.新疆西藏自驾D16,羌塘无人区

2.乌鲁木齐出租车承包问题

3.乌鲁木齐油价上调,#92每升上涨0.17元

4.咨询一下从克拉玛依到乌鲁木齐物流的运费标准和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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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油价92号汽油调整日期是2023年。

2022年12月20日零时起,国内成品油油价迎来今年“最后一调”,以“三连跌”收尾。12月19日下午,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的情况,自20日零时起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

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石油分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油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三家成品销售公司统一按照油价调价时间表,对其所在的首府在营加油站内的汽油、柴油零售挂牌单升价做出相应调整。

油价趋势

一整年油价的调价规律来看,油价上调基本集中在上半年,而油价下调基本集中在下半年,自6月29日以来,油价先后经历了12个调价周期,仅连续下调就先后经历了“四连跌”和此番的“三连跌”。

目前来看,OPEC+持续推进减产,以及产油国对价格上限的反制及放缓加息力度等影响,预计下一轮成品油调价上调的概率较大。但以当前的国际原油价格水平计算,下一轮成品油调价开局将呈现小幅上涨的趋势,但上涨趋势并不稳固。

新疆西藏自驾D16,羌塘无人区

中亚市场对我国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它不仅有巨大的购买力,还有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丰富的能源、储量,是我国实现能源、安全的重要保障。哈萨克斯坦(以下,简称哈)是中亚实力最强大的国家,与我国贸易关系密切。新疆作为我国唯一与哈接壤的地区,一直都在中哈经贸合作中担负着举足轻重的重任,是我国对哈出口的主体。2008年,新疆完成外贸额222.17亿美元,增速62%,居全国第二位,进出口额在全国排名上升到第12位,在西部超过四川居第一位。面向中亚地区的边贸额达176.42亿美元,同比增长87.4%,占新疆外贸总额79.4%,占全国边贸总额57.1%,新疆已成为名副其实的边贸大省。2008年,与新疆建立经贸往来关系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67个,其中哈萨克斯坦作为新疆8个周边国家中最重要的一员,与新疆双边贸易额在2007年占新疆外贸总额的50.8%,2008年受金融危机影响降至40.8%,但仍为新疆第一大贸易对象国。

由于受金融危机不断蔓延、需求趋缓、油价大幅下跌以及资金外逃等因素影响,导致哈国财政收入锐减,对外投资、支付以及接收外来劳务的能力下降,基础设施投入和消费减少,金融体系流动性出现一定困难,部分中小企业倒闭,制约经济增长的不确定因素大大增加。世界银行预测,哈国2009年至2011年GDP增长率约为2.7%~4.1%,经济增速回落将直接影响市场需求,致使新疆对哈出口从2008年下半年特别是第四季度以来,开始进入了非常困难的时期,2009年第一季度的出口数据也显示出同比大幅下降。目前,新疆面临着如何顺利度过出口低谷,实现对哈出口持续增长的严峻现实问题。

上海合作组织秘书长努尔加利耶夫曾明确表示,中亚地区具有成为强大经济中心的可能,因为中亚地区拥有极为丰富的自然。按购买力平价计算的2007年人均GDP,俄罗斯为11000美元,排独联体第一位,哈萨克斯坦为9000美元,排第二位,未来哈国甚至可能超过俄罗斯。显然,哈萨克斯坦进口能力的提升仍有巨大空间,研究对哈出口增长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出口增长的基础

(一)经济基础

哈国经济基础雄厚,经济实力较强,在独联体国家中仅次于俄罗斯。该国人口规模在中亚五国中仅次于乌兹别克,截止2007年底总人口约1539.7万。据哈总统2005年国情咨文显示,哈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已超过东南欧国家,正向中欧国家靠近。按世界银行的标准,哈国已进入中等偏上收入国家之列。2007年,哈国GDP达1038亿美元,人均GDP达6744美元,均居中亚五国之首(见表1)。哈总统纳扎尔巴耶夫在出席哈第17届外商投资会议上表示,预计到2015年,哈国内生产总值将达到3000亿美元。2006年,哈国居民名义人均月工资约为323美元,同比增长26%,2007年进一步提高到370美元(见表2)。可见,哈国国内市场潜力较大,对哈继续扩大出口仍有巨大空间。

(二)贸易基础

1.双方贸易关系密切,市场双边依赖程度高

哈国是新疆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国是哈萨克斯坦第二大贸易伙伴,第二大进口来源地(仅次于俄罗斯)和第三大出口市场(仅次于俄罗斯和瑞士)(见表4)。1992年以来,新哈贸易年均增长25.2%,占哈国外贸比重从3.5%提升到14%(见表3)。2008年新哈贸易额为93亿美元,占新疆贸易总额的40.8%。

2.双边贸易互补性强

从禀赋看,哈国能源、总量和人均拥有量都很高,而新疆正致力于构建中国西部能源安全大通道,除自用外还大量销往国内市场,缓解短缺状况,这是“两个市场、两种”战略体现,该领域目前和将来都会是合作重点。从市场需求看,哈国80%的石油需要外销,从新疆的进口以机电产品、运输设备、轻纺工业制品、日常生活用品为主。随着新疆“东联西出、西来东去”战略的实施,新疆已成为中国对哈国贸易、投资活动的中心和商品集散地。沿海地区强大的制造业将为满足哈国市场需求提供源源不断的物质支持。与欧美相比,哈国受金融危机影响程度相对较轻。新疆出口结构主要属于消费刚性较强的服装、鞋帽、箱包、纺织品、农产品等日用消费品,在价格方面比较优势明显。在哈国消费者收入预期不稳、相应减少耐用消费品和投资消费品消费的情况下,对新疆出口的基本生活消费产品需求可能还会增加,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还是一个机遇。

(三)基础

哈国自然十分丰富,矿物种类多且储量大,其中钨储量世界第一,铬矿占世界30%,居第二位,铜矿的蕴藏量占世界的10%,铅矿占19%,锌矿占13%,均居世界第一,锰矿占25%,占世界第三位,铁矿占10%,磷矿石世界第二,金矿世界第四。另外石油远景储量130亿吨,在独联体国家中仅次于俄罗斯,天然气11700万亿立方米,煤储量540亿吨,享有能源和原材料基地之誉,尤其是尚未开发的里海,被誉为“第二个波斯湾”,油气储量惊人。哈国丰富的、能源,为新疆将来实施进口深加工及出口战略提供了重要保障。

(四)产业合作基础

哈国经济发展以石油、煤炭、天然气、矿业、农牧业和重工业为主,但加工工业、机器制造业和轻工业相对落后,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新哈产业合作可以重点定位于掘业和重工业,由于投资合作门槛高,需要资金量大,投资风险大,适宜新疆大企业进行集中投资。截止2007年底,哈国累计利用外资688亿美元,是中亚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外资的45%都是投向开业,目前欧盟投资占哈吸引外资总额的53%,俄罗斯是第二大投资方。新疆截止2005年底在哈设立境外投资企业30家,协议投资金额2646万美元,占新疆对外投资总额45.3%。近年来,由对外投资带动的机电产品及设备出口已经越来越成为新疆对哈出口的一个新增长点,如2008年,由于中哈石油天然气管道项目的全面实施,我国对哈钢管道的出口量大幅增加,占哈国从我国进口额的24.8%;钻机等施工机械出口额同比增加近72%(2007年进口额为0.79亿美元);而且,因我国通讯公司参与哈国通讯项目,对哈出口通讯设备数量和数额也大幅增加。

三、出口增长的贸易模式选择

(一)应以主导型模式为主,加强双边层面的沟通协调

相对于其他中亚国家,哈国拥有一个强势,哈国总统纳扎尔巴耶夫取了强有力的措施来保障国家稳定和进行经济宏观调控。但由于哈国过于强调国家经济安全,政策优惠惠而不实,且国内存在一些政治势力和新闻媒体对中国有敌意,认为本国“让步过多”将会损害国家利益、中国正在通过对中亚非法移民实施“静悄悄的殖民化”等等,所以哈国对与新疆经贸合作持保守态度,贸易政策更偏向于保护贸易。金融危机中,由于一些金融机构倒闭或被收购、接管,部分国家或地区信用恶化和萎缩,贸易中的履约风险和结算风险进一步增大,使国际贸易进一步萎缩,必将加剧国际市场激烈竞争,全球范围内各国贸易政策趋于保守,贸易保护主义威胁增大。趋紧的贸易环境,使新疆企业开拓哈国市场难度比以前更高,只有不断提升双方贸易自由化水平,才能够确保出口的稳定增长。新疆要进一步扩大对哈出口,就必须加强与哈层面的对话,彻底解除对哈贸易自由化发展过程中的制度约束。

(二)应积极推行“贸易先行,产业联动”的“投资与出口互动模式”

哈国经济是典型的导向型发展模式。这种模式常被丰富、人口较少的国家用,如中东的阿联酋、科威特、沙特等国,这类国家主要依赖优势,大力发展出口和以优势为基础的加工制造业。近年来哈国依托导向型发展模式成功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增长。新疆应继续扩大哈国的进口,并积极实施进口深加工战略,逐渐增加对哈国深加工产品出口,在出口过程中,逐渐深化领域的合作深度,拓展合作的宽度,为双方进一步在深加工领域展开产业合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新疆企业也应努力尝试“走出去”战略,在哈国开展境外合作开发与加工业务,在加强对哈投资的过程中,以投资带动大批设备与产品的出口,从而成功实现投资与出口互相拉动的积极效应。

四、出口增长的路径选择

(一)不断丰富贸易手段,拓展新的贸易空间

新疆外贸发展中边贸地位非常重要,2008年边境小额贸易额达176.42亿美元,同比增长87.4%,占新疆外贸总额79.4%,是最主要的贸易方式。新疆边境小额贸易的开展都是通过新疆企业从中亚接单,之后购沿海发达地区的商品,再转卖哈国,实质上进行的是中国境内转口贸易。由于新疆本地工业落后,出口的地产品不到全部出口商品的30%,而且新疆外贸企业主要是中小民营企业,在哈国市场上议价能力较弱,这种境内转口贸易给新疆当地经济增长带来的利益实际上是很有限的。显然,丰富贸易手段,积极拓展新的贸易空间非常必要。

1.加强新疆本地商品出口基地建设是扩大出口的重要支点

境内转口贸易的形成和发展有其历史和经济等多方面的原因。但放眼将来,新疆仍然应该立足于一般贸易,这是新疆提升工业化水平、实现产业升级乃至扩大就业渠道的必然选择。因此,当前新疆应吸引国内大企业在新亚欧大陆桥新疆段沿线大中城市大力建设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发展与哈国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加工贸易、投资合作等多种形式的经贸合作。重点应抓好农产品、建材、高新技术等出口基地建设,夯实出口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通过出口基地建设切实调整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出口商品质量和附加值,增强新疆地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提升出口产品的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国际化程度。发挥出口基地的示范、带动和辐射能力,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集聚,促进贸易和产业有机结合,增强产业对贸易的支撑力度。

2.努力把出口加工贸易发展成未来的出口增长动力

哈国物价、劳动力、土地价格较高,且处处强调本国经济安全,对他国防范和歧视性政策越来越多,导致外资进入门槛高,成本增大。因此,在哈国投资发展制成品境外加工业务显然不是合理选择。但哈国市场潜力较大,居民收入高、消费能力强,所以新疆可以通过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博乐市边境经济合作区、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地培育和发展对哈国出口加工业务,其中乌鲁木齐—昌吉正在申请批准成为东部和沿海地区加工贸易重点承接点,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是距中亚最近的国家级开发区,目前正积极致力于开发建设面向新亚欧大陆桥沿线的外向型出口加工区。同时,还可以利用哈国丰富的大力发展进口加工贸易,例如在对哈开放的两个最重要的边境口岸——阿拉山口和霍尔果斯设立的口岸出口加工区,将其建设成为新疆扩大对哈国进口加工贸易的窗口和重要平台。对哈国进出口加工贸易发展也是新疆承接东部产业梯度转移战略的具体体现。以贸易为先导,带动加工制造业共同发展,有利于新疆优势转换战略和新型工业化战略的实施,通过贸易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形成旺盛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吸引国内外产业向新疆转移,最终将新疆建设成为向西出口加工基地。

(二)拓展口岸功能宽度,挖掘口岸经济潜力

目前,新疆经批准开放的一类口岸17个,对哈国开放口岸占7个,主要是阿拉山口、霍尔果斯、巴克图、吉木乃等。其中,阿拉山口口岸是国内唯一一条铁路、公路、管道运输三位一体的口岸,被誉为新亚欧大陆桥中国段的西桥头堡,是新疆实施“东联西出、西来东去”战略的黄金通道,过货量占新疆全部口岸过货总量的90%,2008年,过货量超过了2000万吨,仅次于满洲里,居国内陆路口岸第二位,是新疆最重要的对外口岸。霍尔果斯口岸位于新亚欧大陆桥的中端,自然条件优于阿拉山口,目前已经具备年出入境旅客300万人次、进出口货物200万吨的通过能力,是中国西部最大的公路口岸。随着精—伊—霍铁路的建成通车以及中国首条跨国输气管道——中亚天然气管道的开建,霍尔果斯也将发展成为铁路、公路、管道三种运输方式并举的综合性口岸,发展潜力巨大。两大口岸已成为新哈经贸合作最重要的窗口和门户,立足于口岸,依托新亚欧大陆桥,新疆国际商贸大通道的作用将不断得到提升。但目前口岸不能仅满足于作为重要的国际商贸通道,应突破原来流通功能的局限,加强贸易功能,使原来的贸易黄金通道逐渐发展成为对哈国的贸易基地,使口岸经济潜能得到不断提升。

(三)以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设立为起点,不断提升贸易自由化水平

哈国政局、社会较稳定,为新疆扩大出口提供了稳定的贸易环境。不过,近年来哈国虽不断改善贸易投资环境,但其经贸政策惠而不实,比如政策变化快缺乏连贯性和一致性、对新疆产品和投资入境限制较严、企业经济纠纷由于国际仲裁机制不健全难以妥善解决等等,政策的不确定性加大了新疆企业出口风险。另外,由于哈国目前尚未加入WTO,其国内市场规范程度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影响了企业公平竞争,新疆出口商品常遭遇同质不同价的歧视待遇,投资审批也过于苛刻,门槛很高。因此,扫除贸易障碍,推动贸易自由化进程势在必行。

2004年9月,中哈签署协议,建立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并共同致力于将其建成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区域合作的示范区,这是新疆与中亚国家之间最早的自由贸易区,将为上海合作组织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探索模式积累经验。2006年3月,中国已正式赋予中心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双重优惠政策,标志着中心进入全面发展阶段。中心将建成集区域加工制造、区域中转、区域购、金融服务和旅游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自由港,以及投资自由、贸易自由、人员出入自由、高度开放的综合性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区域。今后,可将该中心的成功经验逐渐推广到对哈国开放的其余六个口岸,尤其是阿拉山口口岸,最终将七个口岸打造成对哈贸易自由化的重要平台,从而不断提升双方贸易自由化水平。

(四)明确地州功能定位,合理布局,力争新疆各地州出口“百花齐放”

乌鲁木齐和昌吉应抓住乌昌一体化发展的机遇,积极打造面向哈国的出口加工基地和现代化国际商贸中心;伊犁州应依托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形成以生产加工和出口为主的开放型产业格局;博州应立足口岸优势,积极发挥能源大通道作用,全面推进优势转换战略和新型工业化进程;喀什地区应借助“喀交会”平台,打造成中亚经济圈的重心;塔城地区着力点应为绿色蔬菜出口基地建设。

结束语

实现对哈萨克斯坦出口持续增长具有良好的基础和现实条件。我国应与哈国多开展一些层面的沟通与协商,为出口增长争取到更加宽松的合作环境。同时,还应该以投资和出口互动为基础,展开与哈国间产业和贸易的多层面合作。出口增长的路径选择,新疆必须立足于长远,加强本地商品出口基地建设,并逐渐将对哈出口加工贸易发展成未来的出口增长动力。此外,还可充分利用地缘优势,拓展对哈开放口岸的功能,挖掘口岸经济潜力,使口岸由贸易通道逐渐发展成为贸易基地和贸易自由化平台。金融危机影响只是暂时的,出口增长的未来可期

乌鲁木齐出租车承包问题

年轻的时候,就有挑战无人区的冲动。多少年过去了,却依然没有机会,直到退休。就想,徒步骑行都是不可能的了,若能是开车走一走,也算是了却一桩心愿吧。

这次自驾西藏新疆,走219国道出藏入疆,就是基于这种考虑,能有机会穿越几百公里的一段羌塘无人区。

中国有四大无人区,罗布泊、阿尔金、可可西里和羌塘。

羌塘无人区,是中国海拔最高、面积最大的自然保护区,平均海拔5000米以上、面积达29万平方公里,地形复杂,地貌奇特,荒无人烟,显现一种原始的山原风貌,这里完整保留了大自然原始的生态面貌,奇特的喀斯特地貌,使人惊叹大自然还保留有一块如此壮丽的原始洪荒。

今天是2022年6月26日,我们走的羌塘无人区是219国道,从西藏日土县多玛乡到新疆皮山县三十里营房这段,全程近500公里。

羌塘无人区其实远不止这500公里。昨天,出西藏日土县时,手机里就提示,我们进入了羌塘无人区,今天下午6点到达三十里营房,往前还有几百公里人烟稀少的路程,还要翻好几座海拔5000米以上的雪山达坂。

走在高原,很难用言语来表达这里的景色。你只能用心灵感知她的庄严,静穆和深邃,领略大自然赋予她的瞬息万变和亿万年的寂静。

想到了很多词,天高地阔、空旷孤寂、寥廓无垠、沟壑嶙峋、广袤坦荡、寸草不生......但都不足以表达对无人区的描述。一路雪山相伴,河谷里冰雪覆盖,好几次看到了三五成群的藏羚羊在公路边吃草......

其实,沿219国道新藏线两旁已经不能算是真正的无人区了。沿途,车辆络绎不绝,沿线,雅叶高速在施工。只是这海拔5000多米的高寒山区没有居民,因此,这几百公里,没有补给也没有加油的地方。

傍晚6:00多,到达了著名的三十里营房,决定在这里住宿。三十里营房是个地名,是新疆皮山县赛图拉镇的驻地,也是新藏线上标志性的地方,它的著名是有多个原因的。

它是西藏通往新疆的主要交通要点,也是是通往边界地带的重要咽喉要塞,因为这里海拔只有3650米,宜居。

营房怎么三十里?原来,1950年这个哨所在喀拉喀什河转弯处之西,后来东移30里到河边的新地方,由此成为了这个地名。

在新疆加油不需要再登记了,油价也便宜了不少,95号汽油?9.66元。

今天是新疆西藏自驾的第16天,西藏日土-新疆和田-皮山,出藏入疆,行程近500公里。夜宿皮山县赛图拉镇。

明天,往新疆叶城。和笑哥在叶城暂时分手,他往伊犁,我往喀什。去年10月,笑哥俩口在南疆游过,就不去了。过几天,我们约好在乌鲁木齐周边某地再度会合,同游北疆。

乌鲁木齐油价上调,#92每升上涨0.17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出租汽车经营秩序,保障乘客、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出租汽车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间收费的轿车。

第四条 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市客运(出租)管理机构行使出租汽车管理职能,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市工商行政、公安、物价、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对出租汽车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六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每台车占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的停车场地;

(三)有符合技术、安全和环保规定的车辆;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企业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以及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的车辆;

(三)参加个体经营自律组织,或者自愿接受某个符合条件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管理。

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驾驶执照,驾驶经历两年以上;

(二)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四)有经客运管理机构培训核发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

第九条 申请开办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一)向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具备开业条件的有关证件和资料,经客运管理机构资质审核合格并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凭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许可证、行车执照,到客运管理机构办理《营运证》、《驾驶员营业证》等证照。

凡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不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营运手续不全的车辆,不准上路营运。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停业的,应当提前10日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同时上交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和专用标志,取得停业凭证。停业期间不准从事客运经营。

出租汽车经营者歇业的,应当提前10日向客运管理机构申报,并将有关证照和专用标志上缴,持歇业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更新营运车辆,应当办理有关更新手续。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客运服务车辆的管理,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准将营运车辆交给无《驾驶员营业证》的人员驾驶;

(二)按照规定保养和维修营运车辆,并到检测站接受技术性能或者维护质量检验;

(三)组织所属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统一培训,并接受定期考核;

(四)按照规定缴纳管理费和其他应缴税费;

(五)不准借用、挪用出租汽车营运牌照;

(六)不准伪造、涂改出租汽车标志;

(七)配合客运管理机构处理违法行为,接到《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指派人员偕同违法驾驶员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八)与驾驶员签订租赁承包合同;

(九)定期接受经营资质审验;

(十)除特殊气候外,保证本年度本企业营运车辆车容车貌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十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持技术性能良好;

(二)车身和车厢整洁,符合卫生要求,空调(车辆本身装备有空调的)、座椅等设施完好;

(三)营运牌和车辆牌照齐全、清晰;

(四)安装合格的里程计价器和打印机;

(五)在规定部位设置或者喷印收费标准、企业名称、监督电话等服务标志;

(六)标志灯字迹清晰、夜间明亮。

第十四条 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章驾驶,安全行车;

(二)着装整洁、文明礼貌,不在车内吸烟;

(三)携带有关证照,按照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

(四)按照规定停车;

(五)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行驶;

(六)未经乘客同意,不准搭乘;

(七)正确使用计价器,按时进行周期检定;

(八)按照规定收取车费,并如实给付乘客有效;

(九)不准转借、串用。

驾驶员应当接受客运管理机构的年审。

第十五条 驾驶员不准拒绝乘客运送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拒载行为:

(一)车辆开启待租显示器时,有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的;

(二)车辆开启待租显示器后,在乘客集散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

(三)载客后,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十六条 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准在车辆遇红灯停驶时或者禁止停车的地方拦车。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车;

(二)醉酒者、患者和学龄前儿童乘车应当有人监护;

(三)不准在车上吸烟,乱扔废弃物。

乘客违反本条一、二款规定的,驾驶员可以拒绝其乘车。

第十七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及有关费用。

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有效的;

(三)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未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第十八条 乘客需要出市区或者夜间去偏远地区,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安全登记手续,并通知驾驶员所在企业或者自律组织;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驾驶员发现乘客遗失物品,应当设法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上交所在企业或者公安机关遗失物品招领部门;拒不归还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乘客在出租汽车上遗失物品,可以凭乘车向车辆所在企业或者客运管理机构挂失。

第二十条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出租汽车行业开展文明服务竞赛活动,推广标准化服务。

第四章 出租汽车停车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地,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和出租汽车管理等有关规定设置。

第二十二条 在机场、火车站、饭店、宾馆、商场等乘客集中的公共场所设立出租汽车停车场,应当到客运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设立出租汽车停车场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管理制度,保障车辆和乘客安全;

(二)对所有出租汽车开放;

(三)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四)有专职管理人员,维护场内秩序;

(五)接受客运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五章 检查与投诉

第二十四条 客运交通稽查人员应当按照交通部《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路检路查规范》执行公务,主动出示证件,并佩戴执法标志,遵守法纪,依法管理;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十五条 客运交通稽查人员进行出租汽车营运检查,出示手势后,驾驶员应当停车,接受检查。

第二十六条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与从业人员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客运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乘客认为驾驶员有侵犯其合法权益行为时,有权向客运管理机构投诉。

乘客投诉应当提供出租汽车车牌号、乘车、乘车日期、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客运管理机构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一个月内做出答复。

经营企业接受投诉后,应当自接受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可以向客运管理机构投诉。

第三十条 驾驶员被投诉后,其所在企业或者自律组织、接受管理的企业,应当在接到客运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指派人员偕同驾驶员,到客运管理机构接受查询处理。

客运管理机构在调查和处理期间,可以暂扣该车《营运证》、《驾驶员营业证》;驾驶员可以凭暂扣证明继续营运。

第三十一条 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客运管理机构可以将计价器及其附属装置送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仲裁检定,由此发生的直接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营运时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员拒不履行法律责任的,由该车所在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客运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二款、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从事非法营运的,责令停止营运;由公安部门配合客运管理机构暂扣《行车执照》和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没收一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的非法收入(不满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并处以1万元罚款;拒不接受处罚或者继续从事非法营运的,可以扣押客运车辆60日;逾期不接受处罚决定的,可以将扣押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交指定单位收购、拍卖。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三款规定,未办理完营运手续上路营运的,对企业处以8000元罚款,对驾驶员处以2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更新手续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继续营运的,责令停止营运,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未定期组织驾驶员和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或者未接受定期考核的,责令改正;经客运管理机构考核,合格率未达到80%以上的,责令其对未合格的停业3日以上5日以下,集中组织培训,考试合格的重新上岗。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第三十条一款规定,驾驶员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未接受处罚的,由客运管理机构注销其《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和《驾驶员营业证》。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九)项规定,未按期接受经营资质审验的,责令补审,并对经营者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项规定,本年度企业车辆车容车貌合格率未达到95%的,对企业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一年内违反本办法记录达三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客运管理机构可以取消其营运资格,三年内不予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由客运管理机构处罚的,由客运管理机构按照《哈尔滨市城市客运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使职权,给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驾驶员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十八条 执罚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罚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县(市)出租汽车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近日从省物价局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租汽车公路养路费以现行标准为基础降低20%征收。为应对成品油价格上涨,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减轻出租汽车行业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分别从本月和下月起取消6项、免收3项、降低5项、停止1项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具体项目见附表),各地出台的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经院和省人民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合理收取出租车承包费管理费

《通知》要求,除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收取检验费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进行尾气、噪声等各种强制性检测并收取费用。不得借对出租汽车检测、处罚和管理之机强行向出租汽车司机收取公告、登记、拖车、学习资料和培训等费用。机场、车站、码头、饭店、宾馆、商场及文化中心等公共场所不得向出租汽车收取各种驻点营运费和管理费等。《通知》还要求规范征收出租汽车司机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合理确定纳税额,不得超标准征收。此外,各地要依法规范出租汽车企业收取的承包费和管理费,标准过高的必须降下来。

燃油附加费依油价变化适时出台

为化解燃油价格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稳定出租汽车司机收入,《通知》同时规定,对于因成品油价格调整导致出租汽车增加的部分运营成本,可取收取燃油附加的方式予以消化。燃油附加的收取标准为每乘次0.5元至1元,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并根据成品油价格上涨情况适时出台。

出租汽车企业不得截留费用

根据《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取消或免收的项目和新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并取有效措施,把各项减负措施落实到出租汽车司机。出租汽车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截留。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将加强对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高收费行为。

取消、免收和停止的收费项目

实行时间:2006年4月1日

取消项目: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免收项目:公路客运附加费

实行时间:2006年5月1日

取消项目: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机动车辆排污费

免收项目: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防洪治安费

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2006年5月1日开始实施)

公路养路费:以现行标准为基础降低20%征收

计价器检定收费:由96元降低到45元,每年检定一次

安全技术检验收费:由95元降低到85元,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出租汽车复检时不再收费

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出租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由200元降低到160元;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收费,由65元降低到53元

我想已经非常详细了,至于一些特殊问题,我个人建议你询问一下有关部门,祝你好运:)

至于汽车性能,考虑到你的汽车主要长期运营在城市,我建议你买捷达!

咨询一下从克拉玛依到乌鲁木齐物流的运费标准和油价

根据最新消息,成品油价格即将迎来上调,调价窗口于今晚24点开启。

根据国家发改委消息,新一轮成品油调价窗口将于12月30日24时开启,目前经过9个工作日的统计(共统计10个工作日),油价变化率超过5%,汽油上调235元/吨,柴油价格上调230元/吨,折价后预计#92上调1.18元/升,0#柴油上调0.2元/升。按照邮箱50升计算,加油一箱油预计要多花10元左右。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克拉玛依到乌鲁木齐 库尔勒 喀什 阿勒泰货运参考价格

乌鲁木齐 1390公里 重货 900-1300 元/吨 轻货 220-300 元/立方 4-6天到货

库尔勒 1146公里 重货 900-1300 元/吨 轻货 220-300 元/立方 4-6天到货

喀什 1016公里 重货 900-1300 元/吨 轻货 220-300 元/立方 4-6天到货

阿勒泰 1657公里 重货 900-1300 元/吨 轻货 220-300 元/立方 4-6天到货